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祖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祖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92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