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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選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選字第3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訴訟代理人 彭保忠被 告 邱振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舉行之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第十九屆里長補選公告當選人邱振生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登記參選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第19屆里長補選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與訴外人陳國根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並約使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明知訴外人黃秀珠、陳聰輝、梁榮照、A4(真實姓名年籍詳偵查卷)、高文墀及郭勅鈴等6 人均設籍於竹南鎮山佳里,皆為該次里長補選之投票權人,被告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至陳國根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街○ 巷○○弄○ 號之住處,決議以每票新台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賄賂各投票權人,經陳國根計算每戶之票數後,共交付11,500元予陳國根。嗣後陳國根於同年11月14日、15日至黃秀珠、陳聰輝、梁榮照、A4、高文墀、郭勅玲等人如附表所示之住處,依每戶之投票權人數交付5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賄款,並囑咐其等將選票投予被告。是被告所為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承認有原告指稱之賄選事實,並於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7 號違反選罷法案件之審理中為認罪之答辯,對於上開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被論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交付賄賂罪等均不爭執等語。

理 由

一、按當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為

100 年12月17日舉行之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第19屆里長補選之候選人,並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於100 年12月23日公告當選山佳里里長之情,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00 年12月23日苗縣選一字第1003150114號公告附卷可憑(卷第10頁),是原告於101 年1 月18日向本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未逾上開規定之30日法定期間,自無不合。

二、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為100 年12月17日舉行之第19屆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里長補選之1 號候選人,並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於100 年12月23日公告當選。

(二)被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及援引之證據,暨被論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交付賄賂罪,均予承認。

(三)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交付賄賂之行為,構成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當選無效事由。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第19屆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里長補選候選人之一,有為求當選而有上開賄選之事實,為被告所坦承在卷;並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其於100 年12月14日晚上9 時許,騎乘機車前往陳國根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街○ 巷○○弄○ 號之住處,與陳國根談及選舉之事,其原係請託陳國根以舉辦炒麵之方式助選,惟陳國根告以用買票方式較能達到目的,其便以1 票500 元,共交付11,500元予陳國根賄選等語纂詳(見100 年度選他字第23號卷第96、97頁)。

核與陳國根於偵查中供述:被告於100 年12月14日晚上9 時許騎乘機車至伊住處央求幫忙,被告詢問附近有多少戶、多少人、多少票後,即以1 人1 票500 元之方式,交付買票錢

11 ,500 元予伊,並央求幫忙發放。伊收受後即走路至附近住戶發放買票錢等語(他字卷第90至92頁)相符。且證人黃秀珠、高文墀、陳聰輝、梁榮照、郭勅玲及A4(真實姓名年籍詳偵查卷)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有收受陳國根交付賄選之款項,陳國根並有拜託投票給邱振生等語明確(他字卷第26至39、43至46、56、59至62、72至76、79至84頁)。再者,被告因上開違反選罷法犯行,於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刑事案件審理時為認罪之答辯,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附卷足憑(卷第33至39頁),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第19屆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里長補選過程中,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所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行為,已符合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當選無效事由。從而,原告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所參選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第19屆里長補選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附表:

┌──┬───┬─────┬─────────┬─────┐│編號│受賄者│ 時 間 │ 地 點 │受賄金額 ││ │ │(民國) │ │(新台幣)│├──┼───┼─────┼─────────┼─────┤│一 │郭勅鈴│100年12月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500元 ││ │ │15日下午某│12鄰中興街1巷20弄 │ ││ │ │時 │13號 │ │├──┼───┼─────┼─────────┼─────┤│二 │黃秀珠│100年12月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1,500元 ││ │ │14日晚上9 │12鄰中興街1巷20 弄│ ││ │ │時至10時許│6號 │ │├──┼───┼─────┼─────────┼─────┤│三 │陳聰輝│100年12月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1,500元 ││ │ │14日晚上9 │12鄰中興街1巷17號 │ ││ │ │時至10時許│ │ │├──┼───┼─────┼─────────┼─────┤│四 │梁榮照│100年12月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2,000元 ││ │ │14日晚上9 │12鄰公義路265巷26 │ ││ │ │時至10時許│號 │ │├──┼───┼─────┼─────────┼─────┤│五 │高文墀│100年12月 │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1,000元 ││ │ │15日上午某│12鄰中興街1巷15號 │ ││ │ │時 │ │ │├──┼───┼─────┼─────────┼─────┤│六 │A4 │100年12月 │A4住處門口(住址詳│2,000元 ││ │ │14日晚上9 │卷) │ ││ │ │時至10時許│ │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