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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被 告 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志祥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