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自辦市地重劃理事會理事被 告 徐玉強被 告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6,495 萬元(計算式:9900萬-305萬-3100 萬=6495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560 元。上開兩項聲明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60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