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訴訟代理人 顏文震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自辦市地重劃理事會理事被 告 徐玉強遷出國外).被 告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