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賴銑吉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律師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吳淵宏吳淵生吳武昌吳武順吳武宗吳秀子吳幸勇吳鎮木張吳錦壁吳嘉鎮吳泰熒吳武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
9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