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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繼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4號聲 請 人 唐傳青(即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1,841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以101 年度繼字第9 號家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及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今為就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代墊費用1,841 元等語,並提出代墊費用收據、陳述意見書、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暨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新聞紙影本、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102 年9 月

6 日苗院國家字第026221號函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簡繁達死亡後,其經本院以101 年度繼字第9 號家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及公示催告相關事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代墊費用收據、陳述意見書、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暨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新聞紙影本、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102 年9 月6 日苗院國家字第026221號函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繼字第9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102 年度家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揆諸上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二)關於報酬數額部分,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之規定甚明。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老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職務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複雜之事項,遺產之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另參酌被繼承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 0000 地號之土地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4983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金額合計為606,000 元(計算式:202,000 +404,000 =60

6 ,000),及聲請人管理期間10月餘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0,000元。又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另已代墊費用1,841 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各項支出費用單據為憑,故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簡繁達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11,841元(計算式:10,000 +1,841=11,841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張筆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