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蔡郭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浩華律師(住臺中市○區○○○街○○號)為被繼承人蔡郭樺(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死亡,生前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蔡郭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郭樺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蔡郭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郭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郭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鎮○○里○○鄰○○路○○○ 號)於96年6 月13日死亡,遺有坐落臺中市○區○○里○○○街○○○ 號5 樓之1 之房屋,迄今尚滯欠97年至101 年房屋稅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7,719元,惟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民法第1177條規定之1 個月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陳浩華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或改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12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戶政連線戶籍資料、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函文、戶籍謄本、陳情書、本院家事庭96年8 月2 日苗院燉家誠96繼307 字第21468 號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繼字第307 號拋棄繼承權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蔡郭樺無配偶、子女,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而其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已拋棄繼承,未必能善盡遺產管理人之義務,難求積極、有效管理遺產。另經聲請人陳報指定由陳浩華律師(住臺中市○區○○○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陳浩華律師具狀表示同意,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爰指定陳浩華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筆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