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明亮相 對 人 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2年7月16日起展延至103年1 月1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