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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李錫華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達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就任為達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以苗院國民有2102司司6 字第01685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2 年9 月30日前清算完結,茲因清算公司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等事項尚經主管機關審核中,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達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查核調整說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10月1 日起展延至103 年3 月31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