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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葉進明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代 理 人 藍玉峯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嗣又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清第3 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2 年9 月1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本院命債務人陳報及依職權調閱其100 、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後,僅有如附表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衡酌其使用年份、廠牌、車型、折舊等因素,現於市場上應已幾無價值。又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9日函請全體清算債權人就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本院再予調查債務人投保狀況釐清有無財產價值,而不同意終止清算外,其餘債權人則均未表示意見或陳請本院依職權審酌進行。然查,就債務人是否存有保單價值應予解約清償乙節,前已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 日以苗院國102 司執消債清仁字第4 號函命債務人據實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不動產、股票、股份、郵局、銀行存款、任意險保單、其他財產等),經其於102 年10月14日具狀陳稱僅有如附表所示機車乙輛,此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準此,本院審酌上開可及時調查之財產資料,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債務人陳報是否確實、有無隱匿財產等情事,均係於清算程序終止後法院審酌免責與否之調查事項,尚與本件清算終止無涉,如債權人於程序終止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發現債務人可分配之清算財產,仍得依本條例第128 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追加分配,亦不致影響債權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簡慶仁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暨性質│出廠年份 │廠牌 │汽缸容量 │車牌號碼 ││ │ │(西元年)│ │ │ │├──┼───────┼─────┼───┼─────┼─────┤│1 │普通重型機車 │1996 │三陽 │124cc │IRM-866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