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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謝杉相 對 人 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經本100 年苗建簡字第5 號、101 年度建簡上字第1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5 分之3 ,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聲請人墊付。 │├──────┼───────┼───────────────────┤│第一審鑑定費│ 140,000元 │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裁判費│ 8,265元 │相對人墊付。 │├──────┼───────┼───────────────────┤│合計 │ 153,775元 │ │├──────┴───────┴───────────────────┤│附註:第一審訴訟費用153,775 元,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3/5 即92,265元││ ,餘61,510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茲就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 尚應賠償聲請人84,00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