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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苗簡調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苗簡調字第73號聲 請 人 宋振光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其與相對人簽訂之優惠專案無效,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核屬確認之訴,其性質上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聲請人亦陳明曾就此消費爭議調解不成立,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 記 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