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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 蘇俐文

蘇晟鋒上列 2 人法定代理人 蘇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蘇泰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泰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泰宇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0年11月9 日死亡,相對人等為被繼承人蘇泰宇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8 月29日苗院燉民字第22052號函、被繼承人蘇泰宇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本院95年度執字第4050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泰宇(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鄰○○街○ 巷○○號)於90年11月9 日死亡,相對人蘇俐文、蘇晟鋒分別為被繼承人蘇泰宇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