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劉香如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為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所明定。又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利害關係人對於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緊急授權辦理被繼承人鄭文良喪事及出具遺產清冊,暫先以卷內所附之聲請人之女鄭婷珊手稿及里長證明及相同案例以供查核,若需補件資料,於喪事辦理後續再補件,請鈞院准予聲請人劉香如授權辦理鄭文良喪事及請鄭文良之兄長鄭文泉、鄭文洲、鄭文義等人出具鄭文良遺產清冊予以法院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敘明聲請事項之具體內容及聲請之法律依據、聲請理由,所提命繼承人出具遺產清冊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有債權債務關,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苗院國家涵102家聲214字第03415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4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並已於102 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