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號原 告 廖庭萱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邱德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069號之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本件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亦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被告邱德祥提出刑事告訴在案,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069號偵查在案,迄今尚未偵查終結,此經調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復經本院查詢在卷,有公務電話紀錄可資參照。茲審酌原告是否觸犯上開刑事犯罪,將影響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認定,則本件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