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林青松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交付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訂有明文(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林青松,雖於102 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付費給予102 年10月8 日及同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庭訊錄音光碟,惟並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當理由,嗣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5日命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補正通知並已於同日送達聲請人(由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2 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