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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03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林欣儀被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蓮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