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2號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黃怡雯被 告 劉運坤
陳素秋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