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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33號上 訴 人 李玉龍被 上訴人 鐘榮賢被 上訴人 陳普吉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133 號確認判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元/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重測前)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合計 │440,248元 │└──────────────────────────────┴─────┘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