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208號原 告 陳文才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本件原告陳文才請求返回土地事件,其原起訴時主張被告陳塗城應返還苗栗縣○○鎮○○○○段○○○○○號面積19.36 平方公尺土地,前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嗣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以本院收文為準)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上開土地與同地段91-11 地號間界址。是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既已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本件扣除原告已繳之1,330 元,仍有差額16,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6,0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