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何宣鋐柯艾玉被 告 劉有宏
傅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劉有宏與傅玉嬌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傅玉嬌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經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有宏於民國94年1 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7年10月1 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83,046元未給付,其中72,970元為消費款,6,076 元為循環利息,4,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72,970元,及自97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被告劉有宏違約後,原告欲強制執行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孰料系爭土地及建物已於97年3 月7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另一被告傅玉嬌,被告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其故意以贈與而登記,致使原告無法行使債權,實有撤銷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劉有宏與傅玉嬌間之無償贈與行為。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44 條債權人之撤銷權,係為保全債權之履行,所保全者乃為債權成立時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以及債務人給付能力,不會因其詐害行為減少,影響債權之求償,因此債權僅需成立於詐害行為以前,詐害行為當時債務雖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亦得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7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卷附帳務明細可知,被告劉有宏於97年3 月7 日將系爭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被告傅玉嬌之前業已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未清償,則原告為被告劉有宏之債權人甚明;而被告劉有宏將系爭土地及建物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無償移轉登記予被告傅玉嬌,造成被告劉有宏財產積極地減少,償債能力受有影響,自有使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困難或遲延受清償之虞,原告主張被告劉有宏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予被告傅玉嬌之無償行為,有害其債權,應屬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及建物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傅玉嬌塗銷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附表:
┌────────────────────────────────────┐│ 土 地 標 示 │├─────────────┬──┬──┬──────┬────┬────┤│ 土地坐落 │地號│地目│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平方公尺)│ │ ││鄉鎮市區 ○段 ○○段│ │ │ │ │ │├──────┼───┼──┼──┼──┼──────┼────┼────┤│苗栗縣苗栗市│大倫 │ │637 │建 │ 111.63 │ 全部 │傅玉嬌 │└──────┴───┴──┴──┴──┴──────┴────┴────┘┌────────────────────────────────────────┐│ 建 物 標 示 │├──┬────────┬─────────┬────────┬────┬────┤│建號│建物坐落 │建物門牌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平方公尺) │ │ │├──┼────────┼─────────┼────────┼────┼────┤│365 │大倫段637 │苗栗市嘉盛里16鄰為│總面積:186.96 │全部 │傅玉嬌 ││ │ │公路439號 │層次 │ │ ││ │ │ │一層:84.09 │ │ ││ │ │ │二層:89.77 │ │ ││ │ │ │三層:1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