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榮輝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彭嬌英
彭兆英彭秋英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地上權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