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4號原 告 鍾榮輝被 告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福勝訴訟代理人 駱秀如被 告 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訴訟代理人 彭道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呂廷堯」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梁煜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所為102 年度苗簡字第324 號裁定,因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呂廷堯已於102 年5 月10日離職,嗣由繼任法定代理人梁煜誠於102年7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該裁定關於被告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應列梁煜誠,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呂廷堯」之記載,係「法定代理人梁煜誠」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