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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岩豫

葉步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田間因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328 號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