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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8號原 告 劉嘉田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 告 李岩豫訴訟代理人 李恭清被 告 葉步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