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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意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奇方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苗簡字第33號確認管線安設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