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1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被 告 王金龍
王懷濃兼上一人 王金標訴訟代理人 5巷8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王金龍、王懷濃應親自到庭。
三、原告應查報委託催討對被告王金龍債權之相關文件影本(含該等單位處理所做之報告)、發現被告王金龍移轉系爭不動產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並偕同該人員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