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18號原 告 朱瑞堯被 告 陳麗紅被 告 洪吳金蓮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