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45號原 告 公館五穀宮法定代理人 謝運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葉部煊
謝世樓劉春華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蔡瑞裙被 告 徐祥鳳
邱孔濱傅威衡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主張調整租金應自民國102 年8 月24日起算,故有另行鑑定租金市價之必要等事由,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