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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簡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45號原 告 公館五穀宮法定代理人 謝運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葉部煊

謝世樓劉春華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蔡瑞裙被 告 徐祥鳳

邱孔濱傅威衡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主張調整租金應自民國102 年8 月24日起算,故有另行鑑定租金市價之必要等事由,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