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19號原 告 梁榕真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吳莉鴦律師被 告 古源俊
古明偉古欣巧古欣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合夥決算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如主文所示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如主文所示訴訟之爭執,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在該民事訴訟判決前,本件民事訴訟尚難據以裁判,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