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他調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他調小字第1號原 告 陳進興被 告 邱慶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