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他調小字第1號原 告 陳進興被 告 邱慶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