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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苗家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家簡字第6號反 訴 原告 彭心怡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徐其正間返還訂婚贈與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7,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裁判案由:返還訂婚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