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何建男被 告 洪文振

張秀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欲請求者,究係確認債權額存在抑或不存在?又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