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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高金澤

高晏婕被 告 王偉民

連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