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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黃蘭綱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林鋒吉、林鋒鑑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