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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鄭雋海被 告 劉玉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