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羅鴻金

羅金田羅榮金羅際君羅仕永羅際洋羅仕賢羅仕俊羅仕焱羅仕學羅仕清羅際城羅彭定妹羅仕智羅年良羅際臺羅際安羅際明江羅素梅黃羅素貞羅際璋張瑞榮羅志宇羅子睛被 告 羅際盛

羅際源羅字香之其餘繼承人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字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