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劉嘉田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 告 李岩豫訴訟代理人 李恭清被 告 葉步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鄰○○○街○○○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