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劉嘉田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 告 李岩豫訴訟代理人 李恭清被 告 葉步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租賃物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