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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范清財被 告 范遠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標的物為何,應補正所欲請求之事項為何(例:請求給付違約金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