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范清財被 告 范遠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意旨應係指解除其與被告間不動產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應以解除買賣契約而回復原狀。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買賣不動產之總價額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原告提出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不動產之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