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黃林招治
林福居林乾隆林益逞被 告 林金城
王林明月林明珠林明雪林明華林淑春林淑芳林秀鳳林秀香林陳秀金林錦雲林福金賴炫米林芳妃林芳夙林育如林纓珊林珊如林福祥邱玉琴林雅玲林秀貞林秀芬蔡林寶玉林黃雪林珀成林柏騰林珀森林松義林雪鳳林武昌林福田林雪娥林翁秀雲林志明林芳秋林福村黃添旺陳麗珠黃雅婷黃素蘭黃素雲黃素月陳憲吉陳憲忠陳素雲陳素蘭鍾林秀春林秀雀陳林阿尾王林快治蔡林快美周林玉璇林綉錦林淯淳林玉雲方明陳姚燕雀陳建輝陳建德陳建明陳美娟陳美惠陳萬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及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未陳報租金,且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則本件應為無約定租金;則依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新臺幣(下同)577,584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鎮○○段○○○ ○○○○ ○○○○ ○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24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共171.90平方公尺)年息10%15=577,5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則為2,406,6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共171.90平方公尺)=2,406,600 元】。綜上,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為577,58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