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泰鑫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書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