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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施賴阿梅上列原告與被告段美鳳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3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