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湯潮勳被 告 陳世彬
陳清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即其出資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