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張啟明被 告 柳萬利
呂貴美杜志明張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約60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 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000 元(計算式:60平方公尺6,200 元/ 平方公尺=372,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