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黃喜源
黃喜榮黃喜梅黃喜淵黃喜洋黃喜安黃喜一黃喜富黃喜炎黃喜煥黃千春黃勝芳黃喜謀黃喜成黃柏青黃麒霖黃忠義黃樺冠黃彥智黃政忠黃政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田等19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未提出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等,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一)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