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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林心薇被 告 謝奇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月世界寵物坊」自民國102 年5月27日起至102 年11月30日止之相關帳冊文件等,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裁定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號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