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廖英米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來發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對被告呂來發之債權額為若干(是否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民事裁定所載新臺幣82萬元)?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